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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場派開股臨會 經部傾向駁回

大同案可能陷僵局,經濟部昨收齊大同公司函覆,將函詢金管會。據悉,經部傾向駁回市場派股東臨時會申請案,主因市場派以公司法一七三條第四項申請,關鍵在「董事會的身分」,雖市場派不承認董事會合法性,但最高法院尚未判決,基於依法行政,經部恐無法以此同意市場派股臨會申請。
若經濟部駁回市場派的股東會申請,則大同案可能陷入僵局,知情人士說,合理推斷,大同公司派並不承認流會,在訴願期限內仍可能對經濟部提出行政救濟,一旦提出,恐怕還將耗時一年以上。
知情人士表示,經濟部原先預期大同市場派以一七三條第二項,即股東先向大同董事會申請召開股東會未果後,再向經濟部申請,如此比較好處理;但「市場派有自己的考量」,因而直接選擇引用一七三條第四項,希望繞過大同董事會,直接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知情人士分析,大同市場派主張大同董事會不合法,因此選用公司法一七三條第四項提申請;但未來案情發展難料,大同市場派可重新以一七三條第二項申請,或是各路市場派也可能整合,改以公司法一七三條之一,集結過半股東直接召開股東會。
由於大同市場派股東林宏信、王光祥先後以公司法一七三條第四項,向經濟部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經濟部便依序對大同公司發函,要求大同對二案各自陳述意見,昨已收齊大同公司函覆,將轉交金管會函詢意見。
經濟部指出,大同在函覆中主張,一、公司董事會合法運作,二、認為六月三十日大同股東會合法有據。經濟部表示,申請案遞件先後不是絕對要件,主要看申請內容、公司說明內容,依法處理。據悉,經濟部可能駁回市場派申請,主因公司法一七三條第四項中,明訂有「董事會不能召集股東會」的要素,目前都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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