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未滿15歲孩童身故可領喪葬費用保險金

立法院院會今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為限,以目前計算是新台幣61.5萬元。
根據現行法規規範,死亡給付的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如果未滿15歲前身故,保險公司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這項條文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父母幫小孩投保高額保險後謀害的道德風險。
但2018年10月普悠瑪重大出軌事故造成18人罹難,其中有5人為15歲以下,礙於保險法規定,無法領取身故保險金。對此,民進黨立委劉櫂豪等立委提案修法,主張增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應予給付」。
不過金管會認為,「不可抗力」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易衍生爭議;最終三讀條文將範圍限縮為,喪葬費用才得以請領;三讀條文明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計算,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
「遺產稅喪葬費之扣除額」是根據財政部發布資料,隨著物價波動而調整,現行金額是123萬元,如果以扣除額一半來給付喪葬費,目前計算是61.5萬元。
另外,此次也針對「保險法第138條之2」進行修法,三讀條文明定,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之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根據現行實務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藉由信託導管照顧實質保險金受益人,即未成年子女,信託財產名義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非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係依信託本旨,理論上賦稅不應與當事人是否辦理信託而有所不同。
賴士葆說,但信託業辦理此種類型之信託時,並無類似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三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得視為保險給付之規定,因此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不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有悖於實質課稅原則,有鑑於此,提出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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