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後財產分配方法多 專家分析優劣
創辦777遺囑網的律師劉韋德表示,越來越多人意識到利用遺囑來做身後理財的重要,一來可以避免子女爭產失和,二來也可以讓自己對財產的支配運用自主權延伸到身後。
立遺囑的過程中,不同財產間的價值有高有低,而且父母對子女也不一定是一視同仁,很多時候,預立遺囑的結果常會侵害到部分繼承人的特留分。
劉韋德表示,立遺囑分配財產的方法,常見的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是依法繼承,也就是在遺囑中交代按照民法應繼分的規定分配遺產。
第二種是應繼分指定,就是直接在遺囑中,指定各繼承人將來可以繼承財產的比例,這種方式可以用一部指定,也可以全部指定。
第三種是遺產指定分割,也就是直接利用遺囑,替各繼承人將財產分割清楚,這種方法可以避免各繼承人日後協議分割的麻煩。
劉韋德指出,第一種方法最為簡單,就是按照法律規定來走,這種方法最大的優點在於形式上很公平,也不會有侵害特留分的問題,但缺點在於立遺囑人無法視繼承人個別需求或孝順程度不同而可以彈性分配。
至於第二、三種方法,優點是可以讓立遺囑人依據子女的需求度、孝順程度以及財產將來利用發展性等各方面的考量,以做出最好的分配決定;缺點在於,往往無法兼顧公平性,甚至會侵害到部分繼承人的特留分。
劉韋德解釋,應繼分之指定和遺產分割之指定,都是立遺囑時常用的分配方法,但兩者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有時不易區分,但基本上,應繼分之指定比較偏向以量或比例的概念作分配;指定遺產分割,則是偏向以實體分割的概念進行分配。
假設王先生有三名子女,他的財產有土地、房屋和股票,那麼他可以在遺囑中,指定三個子女將來對於土地、房屋和股票的繼承比例為3:4:3,這樣一來,三個子女日後在各項財產,都要用這個比例做遺產分配基準,這種方式就是應繼分之指定。
但若王先生在遺產中,指定由老大繼承土地,老二繼承房屋,老三繼承股票,這樣一來,土地、房屋和股票等財產,很明確的就由老大、老二、老三分別繼承,這種方式就是遺產指定分割。
劉韋德指出,不論是以上哪一種分配方法,在法律上都未規定侵害到特留分時該如何處理,但這種狀況和因遺贈侵害特留分的情況本質上是類似的,法院實務上都是用「類推適用」方式,讓繼承人有請求扣減的機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判決)。
他進一步指出,所謂扣減權,就是就是特留分被侵害時,法律上賦予被侵害人可以向多拿遺產的繼承人主張返還的一種權利。
例如王先生有二個子女,遺產有1,000萬,依法兩個子女本來是各500萬,但如果王先生立下遺囑,交代要將遺產都分給長子,這樣就會侵害到次子的特留分,侵害的金額是250萬元(500萬的一半)因,此次子可以要求長子從遺產中扣減相當於250萬元的遺產並要求返還。
劉韋德提醒,特留分是一種很強的權利,預立遺囑時,最好預先注意,否則一旦發生侵害特留分的狀況時,情況可能會變得更為複雜,建議想要預立遺囑的人要仔細思考再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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