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安投顧五大缺失 金管會處罰公司及相關人員
金管會今(14)日表示,君安投顧及其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相關法令,依法處君安投顧罰鍰110萬元及糾正處分,並命令君安投顧停止梁姓業務人員三個月業務的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從今年6月1日至8月31日止。
金管會表示,君安投顧違反事實的理由,包括第一,君安投顧及其梁姓業務人員,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說明會活動,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 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
第二,君安投顧前黃姓業務人員、洪姓業務人員、王姓人員及劉姓人員,在登錄為君安投顧業務人員時,分別在某公司擔任社長、總編輯、責任編輯及協理,黃姓業務人員同時也是該公司代表人,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有關投顧業務人員應為專任規定。
第三,君安投顧取得金管會同意辦理顧問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但未進行相關的洗錢或資恐風險評估,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的風險,違反相關規定。
第四,君安投顧在2018年5月間因提供顧問服務收取客戶現金50萬元,未在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未符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
第五,君安投顧稽核單位未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的有效性出具查核意見,未符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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