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時有舊疾不說 小心保險公司不賠
保險理賠案件因「既往症」衍生的爭議不少,金管會提醒民眾,跟保險公司投保健康險時,如果有罹患的疾病,也就是所謂的「既往症」,記得要誠實告知,否則萬一需要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很可能以此為由拒絕理賠。
金管會表示,偶而會接到民眾與保險公司間因「既往症」問題,衍生健康保險的理賠爭議,因此,最近特別提醒消費者,保險的目的,在於保戶支付約定的保險費來彌補未來發生保險事故所導致的損失。
而「既往症」是屬於保戶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非屬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自然無法再透過保險機制彌補損失。
金管會表示,根據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戶投保時已經在疾病情況中而未告知保險公司,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保險公司的相關健康保險,對於該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另外,保戶如果在投保後二年內,保險公司發現保戶有未就要保書告知事項所載「既往症」問項誠實告知的情形,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
因此,為了避免民眾與保險公司間發生相關的理賠爭議,保戶投保時,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應詳實告知「既往症」或現罹患中的各式疾病。
保險制度建立在最大誠信原則,保戶與保險公司雙方均應以最大誠信對待對方,保險才得以發揮最大的功能,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彌補未來危險發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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