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匯回專法2.0 財部有3疑慮

亞資中心拚吸金,金融業提出三項亞資租稅建言,其中針對是否訂定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二點○,財政部認為國內資金已相對充裕,並且有公平、市場衝擊及洗錢等三大疑慮,因此應該再審慎評估。
因應美中貿易戰,並引導資金回台投資,政府在二○一九年訂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提供匯回資金第一年百分之八、第二年百分之十的優惠稅率;若資金用來實質投資稅率可再減半。
金融總會二○二六年金融建言白皮書提到,因應供應鏈重組、地緣政治及亞資中心政策,建議啟動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二點○,相較一點○版,業界盼增加租稅誘因及資金運用彈性,讓回台資金可投入REITs、資產證券化、私募股權基金(PE)或透過家族辦公室配置。
據了解,在一場跨部會討論中,財政部對此持保留意見。財政部表示,境外資金並不等同境外所得,台商將境外資金匯回國內,屬於資金運用事項,未必涉及境外所得課徵所得稅或所得基本稅額問題。
此外,財政部認為,為避免國內在地經營台商衍生公平性爭議,加上目前國內資金充沛,若再透過租稅優惠持續鼓勵資金匯回,恐引發外界對大量資金回流衝擊不動產、匯市的疑慮。再者,頻繁實施類似吸引資金回流政策,也容易引發國際對我國洗錢防制力道的質疑,存在被列入「加強監控名單」的風險。因此,是否重啟資金匯回專法,財政部認為宜再審慎評估。
會計師公會主張,資金匯回專法二點○不一定全面開放回台資金運用,可限定投入符合亞資中心政策的商品,例如PE,把過去鼓勵「台商資金回流」的政策,轉為替亞資中心「導流資金」。
相較二點○明顯踩煞車,財政部對於家族辦公室與PE的稅制議題認為有考慮空間。首先是國際資產管理及家族辦公室來台,業界希望釐清在台管理全球資產,是否可能被認定為「營業代理人」或「實際管理處所」(PEM),並爭取亞資專法提供稅制誘因。
財政部認為,PEM制度目前尚未正式實施,家辦又可能採公司、信託或合夥等不同架構,應先釐清組織型態及適用稅制。
業界則擔心法條即使尚未上路,仍可能讓星港家辦卻步,因此建議比照國際設置Safe Harbor「避風港」機制,財部認為可再討論。
其次是PE有限合夥穿透課稅,業界希望符合條件的PE在有限合夥基金階段免稅,避免重複課稅。財政部則指出,「產業創新條例」已有特定有限合夥型創投優惠,若要再擴大,仍須檢視租稅公平及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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