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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查緝贓車出口 經部修正查證規定4月15日生效
為配合查緝贓車輸出及提升查證效率,經濟部貿易署今天發布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調整查驗方式並強化作業規範,將於今年4月15日生效。
貿易署指出,此次修正是因應查證實務需求,由內政部警政署建議調整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包括,現場查驗由全面查驗改為抽檢方式,以提升查驗效率;並明確規定,抽中現場查驗的出口人須配合查證單位辦理查驗。
此外,修正規定也明訂,若出口人拒絕配合查證,案件須重新申請,不得延續原申請程序;同時增訂查證報告出具時程,並依是否進行現場查驗,區分報告內容。
貿易署說明,為改善治安並防堵贓車出口,經濟部早於民國95年訂定該作業要點,規定舊汽車、舊機車及舊引擎等貨品出口時,須辦理查證程序,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負責執行。該要點歷經11次修正,最近一次為113年1月。
貿易署表示,本案已於今年2月邀集環境部、內政部警政署、保三總隊、財政部關務署及交通部公路局等相關單位研商確認,並依程序完成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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