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獎金 少發86億?

統一發票獎金所需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支應,但從民國一一○年至一一三年營業稅實徵數均超過預算數,統一發票獎金卻未見增加。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財政部稱是依照預算數,呼籲不要玩「數字遊戲」,沒收人民小確幸。
對於藍委提出的質疑,財政部賦稅署解釋,統一發票獎金是提前一年編列,歷年均依照營業稅的預算數而非實徵數編列,若要以實徵數為獎金發放基準,實務上有困難。
以最小獎計可加發4千萬組
賴士葆提出數據指出,財政部以該預算「非屬法律義務支出」為由,均未依全年營業稅預算數編足百分之三,另對實徵淨額超出預算數亦未補增提列。
賴士葆說,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百分之三用於獎金、宣傳、稽查等,但一一○年至一一三年營業稅實徵的百分之三與預算數的百分之三,差額共八十六點五二億元,若以統一發票最小獎兩百元獎金計算,可加發四三二六萬組。
賴士葆表示,財政部說是按照「預算數」百分之三,無此道理,超徵部分可下次編,不能直接沒收,否則等於是侵犯人民的權益。他呼籲財政部,不要玩數字遊戲,體恤市民,若能多點獎金發給人家,何必剝奪,老百姓日子夠苦了,不需要連統一發票獎金也吃乾抹淨,「連這個也扣在手上,難看」。
賦稅署表示,這項爭議是源自「營業稅法」第五十八條的法律解讀不同,並非政府刻意短發獎金,也無侵害民眾權益之意。
財政部說明,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是以「全年營業稅收入百分之三」作為編列依據,但僅作為預算編列基準,並非規定必須將實際徵收營業稅的百分之三須全數做為獎金發放,由於政府預算需提前一年編列,因此歷年來皆以「預算數」作為計算基礎,而非事後依實際徵收數調整。
財部稱用實徵數實務有問題
立委主張當實徵數高於預算數時,政府應補發差額,財政部指出,實務上會衍生很多問題,包括:營業稅實徵數要隔年才能確定,例如民國一一四年實徵數要等到一一五年初才會確定,因此一一四年編列統一發票獎金預算時無法使用當年的實徵數;實務上,也有可能出現實徵數低於預算數的情形,難道要求民眾退還已領的發票獎金?
若將超徵的營業稅收挪至下年度發獎金,屆時消費拿發票的民眾,也非上一年度消費繳營業稅的同一批,實際受益者可能不是原消費族群,賦稅署認為這有不公平的問題。
對於被點名的一一○年至一一三年,賦稅署指出,這段時間適逢疫情,稅收情況較為特殊,若拉長觀察其他年度,實徵數與預算數多半僅有小幅差距,也曾出現實徵數低於預算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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