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發放資遣費 北市勞動局提醒違者最高罰150萬元
近來員工因被資遣,雇主逾30日未發放資遣費受裁處罰鍰30萬元的事件頻傳。臺北市勞動局表示,不論員工上班幾日,雇主都要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資遣費。勞動局長王秋冬也呼籲,為了促進勞資和諧、減少爭議,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法令。
勞動局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雇主除應依勞工年資提前預告外,並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30日內給付資遣費。若未依規定給付或延遲給付,將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補發;屆期仍未給付者,將按次處罰。
勞動局長王秋冬表示,目前《勞動基準法》對資遣費給付的規定屬「直接裁處」機制,並無區分雇主是否故意或過失,只要違反法令即須依法處分。
王局長強調,雇主應依約定與法定程序辦理資遣,按時給付資遣費,才能展現對勞工權益的尊重與企業社會責任。勞動局建議,雇主可利用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系統」進行試算,以確保計算正確,避免誤觸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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