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虛擬資產服務法」 公聽會:穩定幣應接受與現行電支相同監管
立法院將於6月12日舉行「虛擬資產服務法」公聽會,中央銀行出具報告指出,目前穩定幣主要作為虛擬市場的交易媒介,交易金額占比超過八成,且已逐漸進入實體經濟提供支付相關服務,一旦使用規模擴大、應用場景增加,並廣泛用於跨境支付,可能將影響現有支付與金融體系的健全運作;因此,作為支付用途的穩定幣應接受與現行電子支付相同的監管,遵循「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範」原則,避免監管套利及不公平競爭。
央行表示,近來已有許多主要國家監管當局陸續著手將具支付性質的穩定幣納入監管;其中,日本、新加坡及英國等為修訂現有支付法規;歐盟及香港則訂定專法;美國雖然尚無聯邦層級之監管架構,而是由各州級政府自行管理,惟近期美國眾議院及參議院已分別提出聯邦層級的支付型穩定幣監管架構。
綜觀各國對於穩定幣之規範項目主要包括發行人資格、財務要求、準備資產管理、贖回要求、資訊揭露等;另為防止資訊誤導或詐騙情形,部分國家對於虛擬資產之廣告或KOL(俗稱網紅)行銷亦有相關限制。
金管會對於虛擬資產之監管係採循序漸進方式,先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納入洗錢防制範圍,後發布VASP 指導原則,並推動設立產業公會,督導其依指導原則訂定自律規範;目前該會已研擬「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穩定幣相關規範亦訂於草案條文中。
央行所提意見重點包括:
(一) 穩定幣之定義:
1. 主要國家如日本、新加坡、歐盟及美國之金融監理機關認為,與單一法幣價值連結的穩定幣最具支付潛力,因此將其納管。
2. 另歐盟對於連結多種法幣或其他資產之穩定幣亦訂定相關規範,且考量其管理複雜度較高,風險隨之提高,因此相較單一法幣價值連結穩定幣,須遵守更嚴格標準之規範。例如主管機關可增訂最低自有資金之要求,或每日平均交易數額高於一定門檻,先暫停發行且須提交降低至門檻以下之計畫。
3. 若穩定幣連結多幣別法幣或其他資產,考量相較於連結單一法幣之穩定幣,可能增加主管機關監管複雜度及風險,如要納入監管範圍,似可訂定不同等級的管理規範。
在報告裡,央行對穩定幣之管理架構意見為:
1. 發行面:
(1) 規範項目:專法草案所訂可授權訂定子法之規範項目包括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得發行穩定幣種類、廢止許可事由、準備資產設置與動用、穩定幣之發行與贖回、穩定幣發行人之管理等;央行建議可參考其他國家之管理,增訂「準備資產審計」及「資訊揭露」之事項。
(2) 穩定幣發行性質與電子支付雷同者(如日本及歐盟等看法),建議參酌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於專法草案增訂與央行職掌有關之規範:
a. 明定穩定幣發行人準備金繳存義務,準備金為準備資產的一部分,以及違反準備金繳存規範之罰則等均應依央行規定辦理。
b. 增列業務申報相關資料之規範與罰則。
c. 涉及跨境清算及外匯申報等,應依央行外匯規定辦理。
2. 交易面:
專法草案除就穩定幣發行面予以規範外,央行建議專法草案中,可就穩定幣次級交易面訂定相關規範。
三、 未來穩定幣發行人於申請發行許可前,金管會將洽商央行意見,央行可就貨幣政策、外匯業務及支付系統等涉及央行業務,提供意見予該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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