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國產化爭議暫時和解 歐盟暫停WTO爭端解決程序
針對我國政府要求離岸風電廠商遵守國產化規則一事,歐盟今年7月26日狀告WTO,台歐雙方經過數回合的諮商後,雙方已達成共識,我國同意在確保離岸風電計畫可如期併網供電的前提下,協助開發商因應在執行IRP(產業關聯性計畫)面臨的困難,而歐方則暫停WTO爭端解決程序。
歐盟與台灣協商的就是3-2期離岸風電部分,目前3-2選商結果已經出爐,最晚11日要簽約,為了讓廠商安心,台灣與歐盟協商內容也會納入簽約文件,經濟部表示,已向歐盟承諾,未來若還有3-3、3-4期將不會強制規定國產化。
不過,與3-2期得標廠商的合約內容,還是有國產化要求,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表示,這是因為3-2期離岸風電合約去年就已經公告了,這些業者也是依照公告內容來投標,所以基本上合約的架構並沒有改變,國產化的內容都保留在合約中,但未來若實際執行有困難,就可個案認定是否為不可抗力、不可歸責因素。
李君禮指出,離岸風電合約中其實都有類似的規定,但歐盟認為合約中沒有明確的規則可遵循,這對業者而言是投資風險,因此現在經濟部承諾提供明確規則,「這些廠商必須依其投標年度時間準時商轉」,亦即商轉時間不能延後的前提下,若廠商進行國產化過程中某些原因導致他無法準時商轉時,就必須告訴經濟部,由他們來判定能否當作不可歸責於廠商的原因。
李君禮舉例,3-2得標風電廠商原訂2029年商轉,但因為國產化零件無法如期供應,因缺乏零件導致要延期至2030年商轉,這種情形就可以申請個案審查,經濟部將會當作不可歸責於離岸風電廠商,允許廠商依其實際能執行的範圍執行,以便風電能如期商轉。
能源署指出,若因執行國產化而對風電如期商轉造成影響的話,可列入不可抗力因素,這是通案原則,但廠商必須提出申請以做個案審查,讓能源署檢視。至於未來離岸風電開發計畫,能源署表示,未來相關選商規則將不會納入強制性的I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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