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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法修正條文 政院公告12月4日上路
為協助並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延緩退休或再就業,立法院7月已三讀三讀修正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進一步確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對此,行政院近期公告,修正條文於12月4日施行。
根據修法前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前項就業計畫,雖已訂定在施行細則之中。但為確保就業計畫讓勞雇雙方了解,審查會通過立委及勞動部建議,將施行細則中的就業計畫直接入法,上述計畫共計九項。
就業計畫包括,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職場友善、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部分時間工作模式等。
在考量現實狀況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時間運用與生活規劃需求,當時在三讀條文中也增列1項「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的就業計畫,即增加部分工時的就業條件選擇。
另外,雇主對於所雇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基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2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雇主依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此外,新規定中也將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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