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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盈餘要分員工 KPMG:保障年輕員工
證交法修法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KPMG稅務部執業會計師丁英泰表示,此規定與104年增訂公司法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極為相似,但又有諸多相異之處,企業適用上似應一併考慮。
丁英泰解釋,過去公司法增訂時目的即在激勵員工士氣,本次證交法增訂條文,更側重於「基層員工」保障,更增加以盈餘之一定比率「調整薪資」的可能性,可見更側重對年輕員工保障。
但因修法後規定與公司法高度相似,未來仍有與公司法規定調和問題,如本規定是以年度「盈餘」進行提撥;公司法規定則以當年度「獲利」狀況進行提撥,在員工分紅「費用化」前提下,章程內容是否需分別規定?另公司法規定章程明訂的酬勞分配方式除依「比率」分派外,尚包括「定額」分派情形,似乎比本次證交法規定更為寬鬆。
此外,丁英泰說明,針對分配方式,公司法規定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分配對象尚包括符合一定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在證交法對此均無言明前提下,未來上市、上櫃公司在本條規定之適用上,可能需與公司法規定一併整體觀察,同時釐清組織策略上可適用本規定的基層員工範圍,基層員工與中、高階員工酬勞分派比例等,以體系性方式梳理薪資及盈餘分派政策,來達到攬才留才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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