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晶片法案上路首年 4家企業申請
台版晶片法案今年首度在報稅時適用,財政部表示,經濟部表示共有4家企業申請適用,將由經濟部成立之跨部會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於本年底前將審查結果送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俾據以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事宜。
為強化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優勢,鞏固全球供應鏈核心地位,去年1月19日公布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對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一定要件,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可適用25%投資抵減,其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如達一定門檻(無金額上限),可適用5%投資抵減。
但為確保公司享有租稅優惠後政府仍能取得基本稅收,支應施政所需,訂有各項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與其他投資抵減優惠併計抵減稅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施行期間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適用前瞻創新研發投抵應符合下列各項要件包括:一、研究發展費用達60億元;二、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研發密度)達6%;三、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112年度為12%)。
適用先進設備投抵者,除須符合前述要件,尚須符合設備支出金額達100億元之門檻要件。研發費用、研發密度及購置設備支出之門檻規模,主要為確保我國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爰參考主要國家類似產業之研發支出及設備支出指標、我國產業投資現況及激勵業者擴大研發及增購設備之目的所訂定,期使業者為適用前開租稅優惠而持續擴大研發量能、投資先進設備,鞏固我國永續競爭地位。
財政部強調,公司符合上開各項適用要件者,不限產業類別,均得申請適用。又公司未符合上開適用要件,致無法適用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及先進設備投抵優惠,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及第10條之1(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規定,仍可適用該二條投資抵減優惠,有助產業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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