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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2萬瓩「小水力發電」符1要件可排除環評 專家:恐造成開發爭議
根據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指出,設置容量未達2萬瓩的「小水力發電」屬非抽蓄式水力,環境部擬規範小水力發電若維持生態基流量可成無須環評的標準之一,預計6月底前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專家擔憂,河川基流量缺乏對於不同區域的環境與生態評估,恐造成開發爭議。
經濟部水利署2023年評估河川小水力潛能地點47處及2處灌溉渠道地點,另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小水力發電之潛力場址共13處。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長蔡孟裕指出,環境部目前正在研擬再生能源如光電、小水力發電等開發納入環境影響評估,以小水力發電為例,重點是要維持河川的生態基本流量,魚類還是循著原來的河道洄游,如果能維持生態基流量又將水放回原本河道,設置容量2萬瓩以下的小水力發電就有可能排除環評之外,不過生態基流量究竟要維持多少還在討論中。
蔡孟裕表示,6月底前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除了小水力發電外,也包含生態敏感區、山坡地、特定農業區等光電只要設置容量達一定規模以上即須進入環評等。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專員梁聖岳表示,每條河流的基流量都不同,河川在豐枯水期提供的生態功能也不同,生態基流量應該要透過水文資料在豐枯水期有不同的標準,這在放寬環評標準前至少要做到。
針對水利署評估的河川小水力潛能地點47處,梁聖岳指出,水利署的評估只考量了流量與落差等關於發電潛力的因子,缺乏對於不同區域的環境與生態評估,47處潛力點中超過40處位於深山野嶺,同時這些場址中有41處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花蓮溪、秀姑巒溪、淡水河等潛力點過去都曾發生過流域開發的爭議,貿然開發可以預見將有許多衝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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