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部媒體議價報告出爐 立法架構需思考2個立基點

數位部「數位平台與媒體議價國際政策模式暨我國立法方向與架構研析專題報告」今日出爐,報告中指出,在立法之前,需思考台灣對於媒體議價的立基點為何,是以公平競爭前提為出發點,或者是以獲得資源做為維護我國新聞媒體永續發展為目標,立基點不同,立法方向不同、主管機關也將不同。
媒體議價對話去年12月啟動第一輪,至今已結束兩輪對話,第三輪對話預計8月30日正式啟動;只不過,對於媒體議價立法方向,數位部遲遲未提出政院版本,立委先前要求數位部必須在8月底前提出相關報告。
數位部今日提出的這份報告,首先,提出國際上已立法國家的做法與相關效應。
數位部指出,目前國際上媒體議價法治有兩類,一是議價協商模式,另外一種是著作鄰接權模式;議價協商模式,目前僅有澳洲跟加拿大完成立法,著作權鄰接權模式,則主要以歐盟相關會員國為主,迄今僅有法國取得較大進展。
觀察相關立法活動與大型數位平台之反應,在澳洲,立法甫通過之際,大型數位平台亦採取抵制作為,在適逢新冠肺炎疫情最嚴峻的時刻,相關抵制造成資訊流動的困難,因而對大型數位平台造成莫大輿論壓力,使其不得不與媒體進行協商;而澳洲高度跨媒體集中之產業現象,亦是數位平台不得不與大型媒體集團談判之原因之一。
另方面,加拿大於通過「線上新聞法」後,Google與Meta均立即宣布將逐步終止於其平台上提供加拿大新聞媒體之新聞內容,或終止相關新聞服務;又如捷克,Google亦暫時縮減搜尋服務,僅出現標題與連結,規避法律可能造成之法遵風險。
數位部表示,因此,立法之推動宜持續觀測國際法制行動,作為建立有效新聞產業與數位平台議價法制之佐證,對於推動立法之方式、時機、模式等,及推動後可能產生之風險,均有必要與相關利害關係人進行溝通,以建立產業與社會共識。
另外,從議價協商機制而論,立法思維不同亦影響其相關執法機關之選定。
數位部指出,澳洲之立法,是建立在大型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議價能力不對等之前提下,並將相關法規修訂於競爭與消費者法,其本質上屬於競爭法之一環, 並由澳洲通訊暨媒體署(ACMA)協助其進行有關合格新聞媒體之認定。
至於加拿大之立法,是由其文化遺產部所提出,其立法背景在於保護與促進新聞媒體之數位轉型與永續發展,而執法機關亦由文化遺產部下之執掌監理之獨立機關加拿大無線廣播電視暨通訊委員會(CRTC)擔任。
因此,數位部建議,未來台灣新聞媒體與大型數位平台議價法制之建構,亦須思考我國對於此一議題之立基點為何,是以公平競爭之前提出發,或是以獲得資源做為維護我國新聞媒體之永續發展為目標。
數位部最後也表示,無論由何機關擔任本法主管機關,本法重要事項皆涉及跨部會權責,需各部會共同協力,數位部願就本法所涉「大型數位平台指定事項」,擔任該重要事項主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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