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通過 企業外洩個資最高罰千萬
防堵詐騙從源頭做起,行政院今(13)日通過國發會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未來企業發生個資外洩,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國發會指出,國發會表示,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四大面向中之「堵詐」一項,其策略包括加強各方業者資安維護義務,故國發會依行政院第3845次院會決定,研提個資法修正草案。
國發會說明,為符合去(2022)年8月12日憲法法庭宣示第13號判決,要求相關機關應於三年內完成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之意旨,並為解決目前個資法分散式管理下之實務監管問題,且與歐、日、韓等國際趨勢接軌,以及符合各界之期待,行政院積極推動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
另鑒於近期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不僅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外洩的個人資料也容易遭到不法集團不當使用,甚至精準地針對個人資料當事人進行詐騙行為,進而損害當事人權益。現行個資法罰鍰規範,各界亦普遍反映罰責過低,本次修法適度提高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罰鍰金額,以提升業界對於個資保護重視。
本次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增訂第1條之1,明定個資法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及自該會成立之日起,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等權責事項,改由該會管轄。
修正第48條,明定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國發會表示,本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實現前開行動綱領之策略方向,提升對民眾個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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