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假承攬、真雇傭」? 三大爭議吵多年未解

保險公司與業務員間的「假承攬、真雇傭」爭議多年未解,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在財委會公聽會上說,將協助勞資雙方建立對話平台及簽團體協約,並建議各保險公司的申訴委員會成員應有勞工代表,壽險公會申訴委員也可將勞動法專家學者納入,藉以平衡公司、業務員和保戶三者的權利義務。
公聽會上,保險業工會代表主要有三大陳情,一、公司片面終止或修改與業務員承攬契約,二、當承攬契約「被終止」後,續期保費佣金也隨之消失,三、獎懲不公問題。
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理事長嚴慶龍指出,目前保險公司跟業務員的勞務合約有三大態樣,一是雇傭關係:有底薪、有業績要求並提供勞健保、退休金提撥也符合勞基法最低要求。
二是承攬關係:與雇傭關係相反,但爭議是承攬精神的續佣帶走與一定業績要求卻無法落實,例如某大型壽險公司就規定,一旦保險業務員辦移民或出國超過兩年、就會被終止承攬合約,也因沒有新業績進來、保戶的續期佣金也被消失。
三是部分工時的僱傭承攬雙合約,多數保險公司都是採取這類做法,將教育訓練的少數工時列為工資,但爭議包括是否符合最低工資?投保勞健保、或提撥退休金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嚴慶龍說,當保險業務員達到退休年齡時,不僅被要求終止雇傭合約、連承攬也一併「被退休」工作權遭剝奪。
嚴慶龍指出,金管會依保險法授權訂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僅限招攬行為,但該「管理規則」卻被各保險公司拿來當大旗,把原應納入工作規則或勞動合約中規範的行為態樣也「偷渡」進來,自訂對業務員的獎懲辦法。
工會建議,修改「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希望在雇傭關係下可適用勞基法;另在承攬關係下,應記載或不應記載部分、續佣帶走、業績考核評量的高低存廢等都需做釐清。
保險局長施瓊華則說,「管理規則」中的獎懲和救濟程序,規範目的是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和維護保險市場紀律前提下,保障保險業務員權益,課予保險公司法遵義務,並未使業務員獎懲和救濟程序處不利地位。
施瓊華說,業務員和所屬公司間契約若屬勞動契約,已有勞基法可依循;若非勞動契約,業務員對其所屬公司沒有從屬性,勞務關係宜由雙方本於契約形成自由議定,也不宜在保險法中去做規範。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則提五大建議:
一、將協助勞資雙方建立對話平台及鼓勵資方和勞方簽團體協約。
二、保險公司的獎懲辦法條文應有工會意見或是在勞資會議上討論,讓獎懲規定有員工態度和意見。
三、保險公司做內部懲處時,建議公司申訴委員會中應有工會或勞工代表,讓內部懲處更公正。
四、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公司懲處辦法要送壽險公會備查,建議壽險公會可以找專家學者,若認為公司懲處辦法對業務員不公或過度嚴苛,可以提建議給公司做修改。
五、壽險公會申訴委員會的委員,可以增加勞動法的專家學者,讓覆核程序更加貼近勞動和保險利益均衡,平衡公司、業務員和消費者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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