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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提升產業競爭力
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司法院函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優勢,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並使智慧財產案件得以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修正進行制度性改革,有其必要。
蘇貞昌指出,為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優勢,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並使智慧財產案件得以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本次修正進行制度性改革,有其必要。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包含,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修正條文第3條);明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判案件原則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並明定例外得由法官 1人獨任審判之情形。(修正條文第6條);修正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庭長之遴任、法官改任或遴選之類別及其辦理審判事務類別之限制(修正條文第9條、第10條及第15條);增列商業調查官之任用資格範圍(修正條文第17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部分包含,針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增訂「審理計畫」、「查證」、「專家證人」、「法院徵求第三人意見」,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並修訂舉證便利化、強化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保護等制度(修正條文第18條、第19條、第28條及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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