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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碳費想適用優惠費率 須符合兩要件
環保署碳費機制擬採差別費率,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的企業可享優惠費率,不過民進黨立委洪申翰今(11)日質疑,環保署對於自主減量計畫的審查原則、目標及如何要求未達標者補繳碳費,都未明確在母法中提出,擔憂未來執行面臨極大問題,恐淪為各界找立委關說。
環保署官員表示,要適用到優惠費率,必須同時符合兩條件,第一是有效降低減碳,必須是減碳投資,不能是減產;第二,必須達到指定減量目標,而這個目標是「硬指標」,沒有達到將會要求補繳。
環保署推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新增碳費機制,並採取差別費率,其中修法條文第29條,針對企業有效減碳,並達環保署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環保署申請核定優惠費率,至於優惠費率訂定等後續授權子法訂定。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日審查溫管法修正草案,洪申翰質詢時表示,自主減量計畫照理講應誘發更深度的減碳,但問題是如何指定減碳目標,其次是公平性問題。
他舉例,某公司提出減量措施,碳排係數降低,但卻因為訂單增加,導致絕對排放量成長,這樣還能不能適用優惠費率?而另一家公司,並未從事任何減量投資,但因為訂單銳減,總排碳減少,這種情況又能否適用優惠費率?
環保署長張子敬回應,這兩種情況都不行,必須有具體減碳投資,且達到實質減碳才算數。
但洪申翰指出,環保署要依據什麼原則、達到什麼目標來審核自主減量計畫,在母法中並未提及,未來若要求未達減量目標者繳回碳費,母法也似乎並無授權,未來實務執行會碰到許多難題,甚至各界找民代來關說,環保署苦無法源可拒絕。
張子敬回應,給予優惠費率的立法大方向若有共識,在立法技巧上面怎麼更精進,以利實務執行,可以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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