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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軌CPTPP 數位侵權擬改公訴
為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經濟部研提的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相關修法草案,未來民眾若為銷售、營利,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數位重製物,且符合造成一百萬元以上損失等三要件,擬改列公訴罪;草案將送立院審議。
根據CPTPP規範,會員國針對權利人在市場利用著作的能力受到影響情形,應採法律行動逕行偵辦,採非告訴乃論,不過,國內規定僅限於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為公訴罪,其他侵害行為都是告訴乃論,與CPTPP規範有落差。
這次修法擴大非告訴乃論範圍,將「屬於有償提供的著作」、「百分之一百原樣利用」、「造成權利人一百萬元以上損害」,作為認定侵權情節重大的三要件門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張玉英表示,三要件是為排除侵害情節輕微的行為,避免民眾動輒得咎,也合理化司法資源運用。
張玉英舉例,如為銷售盈利,未經片商同意,重製內含盜版的院線片檔案之光碟或隨身碟,並販賣給公眾;或是未經片商同意,將院線片上傳至網路供公眾觀看或下載,兩者導致片商有一百萬元以上損害,就符合公訴罪範圍。
本次修法引發網路討論,分享成人影片是否受影響。經濟部次長陳正祺表示,由於必須符合上述三項條件,若只是個人分享,不一定會符合這次修法的三要件。
商標法修法部分,針對進口及國內使用仿冒商標標籤、包裝等行為科以刑責,可提升商標權人商品銷售與獲利,強化商標保護。另外,現行條文是「明知」侵權商品涉及刑責,由於「明知」屬主觀要件,不符CPTPP規範,將其用詞回歸「故意」行為,才納入增訂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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