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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與數位平台分潤 立委:兩者本應利潤共享

針對谷歌、臉書等數位平台未付出新聞產製成本引發的數位平台壟斷獨占與媒體分潤機制議題,四大媒體產業公會發表聯合聲明,重申數位平台應給予內容端合理分潤,希望媒體分潤積極立法,而非用基金會捐款模式處理,以健全數位匯流產業環境。民眾黨立委張其祿也認為,數位平台能創造巨大流量,一大原因為媒體業者提供的內容,兩者本應利潤共享。
張其祿表示,大多的數位平台屬國際性,若沒有在地內容的提供,不可能在當地運作,而媒體也需要數位平台增加觸及率,因此雙方可談出分潤機制,透過立法將制度明確化,針對引用、再製等著作權爭議,也可一併在法規中釐清。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表示,數位平台未付出新聞產製成本,但卻獲得大部分收入,有失公平性,新聞媒體作為第四權,對於國家社會以及民主運作至關重要,應該制定相關法律,確保數位平台以及本土新聞媒體公司間的公平競爭。
陳椒華說,法律應參照什麼模式,她抱持開放態度,不論是澳洲的「市場力模式」抑或是歐盟的「著作權模式」等,呼籲公平會應同相關部門就不同的模式來進行評估,一起為台灣更完善的新聞環境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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