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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資赴陸技術合作3大修正 直接或間接授權均須納管

為防範因轉讓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予大陸可能產生技術外流疑慮,經濟部今(30)日發布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將特定技術買賣,納入技術合作態樣,應事先申請,以免損及我國產業發展。
台資赴陸投資或技術合作的修正重點有三項:一、擴大技術合作樣態:明定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均為技術合的態樣。
二、為避免台資將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轉讓或授權至第三地公司,再透過第三地公司間接轉讓或授權至大陸公司之方式規避,明定「直接或間接之轉讓或授權行為,均須納管」。
三、確定技術管理範圍。經濟部預告時規劃列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納入管理,但考量產業界新興智慧財產權日新月異,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已可由「專門技術」予以涵蓋,經行政院審查後核定,與大陸地區從事「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的技術合作者,應納入管理。
此外,考量技術合作案件實務上均須事前提出申請,且其審查程序有別於投資之審查,為與投資案件處理程序相區別,經濟部同步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四點,於第二項增訂關於台灣地區人民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時,主管機關的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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