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中央未函告自治條例無效前 堅持瘦肉精零檢出

為使美豬得以順利進口,傳行政院要求各地方政府修訂自治條例中規定的瘦肉精標準,北市府今(28)日表示,未遭行政院函告無效前,北市府將依法行政,確保食品安全,維護市民健康為首要任務,台北市政府亦將持續為市民之健康把關。
北市衛生局指出,台北市議會二讀會今日排定審議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修正案,欲增訂第17條之1,明定豬肉及其產製品檢驗出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者,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因衛生福利部已於今年9月函文各縣市政府,「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所定殘留容許量屬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具全國一致性質,自治法規不得為較嚴格或寬鬆之規定,故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第17條之1若通過,恐將被認定與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授權訂頒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牴觸,中央恐不予核定而無法施行。
至有關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第9條之1,規定北市販售之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瘦肉精,雖亦有與前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不一致,惟該條文目前依然有效,且未遭行政院函告無效前,台北市政府將依法行政,確保食品安全,維護市民健康為首要任務,台北市政府亦將持續為市民之健康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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