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工廠6月2日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才可續聘移工
因應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持有臨時工廠登記者,登記效期將在6月2日截止,勞動部今表示,原持臨時工廠登記的製造業雇主,須在6月2日前向地方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或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者,才可繼續聘僱移工。
勞動部說明,工廠管理輔導法已自3月20日施行,規範低汙染的未登記工廠及臨時工廠登記業者,應於111年3月19日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原持臨時工廠登記的製造業雇主,後續申請移工時應具特定工廠登記,或具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1條規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開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的證明文件,才可辦理移工申請。
勞動部提醒,原本持臨時工廠登記有聘僱移工的雇主,都應該在6月2日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或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才可繼續聘僱移工。勞動部強調,6月3日開始,勞動部將彙整各地方政府資料後,對於未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或未向地方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的雇主,會立即辦理廢止聘僱許可作業,同時不再受理申請。
申辦移工相關問題,可電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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