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假承攬、真雇傭」爭議 勞動部認定原則出爐
因為外送平台衍生是否為「假承攬、真雇傭」疑義,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今天出爐生效,從「人格」、「經濟」及「組織」三面向從屬性,訂出25個指標做為認定基準,包括工時、提供勞務方法受事業單位指揮監督(如提供勞務方法被要求使用事業單位提供或指定的設備)、接受事業位紀律與懲處、勞工僅能接受事業單位訂定或片面變更的標準獲取報酬等;符合項目愈多,愈可判斷屬於雇傭關係。勞動部強調,判定是否為僱傭關係,不只看勞動契約,還要看事實認定。
勞動部表示,很多事業單位以承攬形式行雇傭事實,但一般勞工難以判別何謂承攬與雇傭,此次蒐集歸納各級民事、行政法院判決、大法官解釋及行政機關函釋後,原本希望草擬「雇傭關係與承攬關係認定指導原則」,但顧慮勞資之間除承攬外,尚有派遣、委任等其他勞務關係類型,為免雇主藉其他形式脫責,所以改以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只要符合勞動契約內涵,就屬雇傭關係,必須適用勞基法。
勞動部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從人格、經濟及組織三個從屬性以及判斷勞動契約,三個面向分別有13個、7個及2個指標,另有3個其他判斷參考,總計25個「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勞雇雙方可從25項檢核事項判別勞雇關係。若是符合愈多項目,越可合理推論該契約趨近於勞動契約。
人格從屬性中,是從勞工的「工作時間」、「給付勞務方法」及「勞務地點」受到事業單位指揮或管制約束,「不能拒絕雇主指派的工作」、「勞工必須接受事業單位對其考核」、「必須遵守服務紀律及懲處」、「須親自提供勞務」及「不能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等八項原則判斷。
經濟從屬性,是從「勞工不論工作有無成果,事業單位都會計給報酬」、「勞工無須負擔營業風險」、「勞工不須自行備置勞務設備」、「勞工僅能依事業單位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勞工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第三人私下交易」等五項原則判斷。
組織從屬性,是從勞工須透過與其他人分工才能完成工作等;其他還包含勞工保險、薪資扣繳及相同勞務的勞工契約性質等參考事項。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不要認為與勞工簽訂書面承攬或其他非勞動契約,就不需要遵守勞動法令雇主責任,法院或行政機關不會受契約形式或名稱拘束,仍得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從屬性高低,實質認定是否為勞動契。勞動部已將上述指導原則通知各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及勞檢機關,後續確實依法認定,以維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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