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誠:數位化經濟課稅全球存在三種不同立場
資誠會計師曾博昇22日表示,數位化經濟利潤如何合理課稅,國際間眾說紛紜,全球對數位化經濟徵稅存在三種不同立場。
這三種不同立場:一是制定國際徵稅規則時須將使用者與數據因素納入考量;二是加強並修正現有國際徵稅規則;維持現狀。
曾博昇指出,OECD在今年3月16日提出對於數位化經濟國際課稅的立場與趨勢報告,這份報告一共獲得113個國家同意,並預計在2020年提出最終報告。113個國家已取得共識在2020年最終報告出爐後,將一致性採取新的數位經濟課稅規則。
報告目的在於探討在高度數位化時代,企業營運模式與獲利動因隨之變更,在此環境下,需重新檢視納稅主體與跨境利潤分配規則,並致力訂出一致性的國際徵稅規則。
三種不同立場,一是有關制定國際徵稅規則時須將使用者與數據因素納入考量。曾博昇說,使用者與數據因素是數位經濟創造利潤與各國課稅的關鍵因素,因此有人主張在制定國際徵稅規則時,須將使用者與數據因素納入考量。採取此一見解者,以歐盟為代表。此派認為在現有國際徵稅規則框架下,還須針對使用者與數據等特殊因素專門設計特殊機制,才能因應數位經濟所造成的不課稅問題。
二是加強並修正現有國際徵稅規則。曾博昇解釋,主張應著重加強並修正現有國際徵稅規則,無須另外採用新的因素作為課稅基礎。採取此一見解者,以美國為代表。此派認為只要專注於修正現有國際徵稅規則,如重新檢討現有常設機構(PE)的認定標準等,即可解決跨境電商課稅問題。數位化與全球化對現有國際徵稅規則的確帶來衝擊,但並非高度數位化產業營運模式所獨有,無須為其量身訂做特殊規則。
三是維持現狀。曾博昇說,主張是現有BEPS行動計畫已足以涵蓋雙重不徵稅的各種現象,即便現在就評斷這些計畫所帶來影響還言之過早。現行國際徵稅規則運用情況良好,無須對此進行全面性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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