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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公教人員停砍年金法案「生效日」之後適用 之前則適用舊法

總統府已公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亦即在野停砍年金法案,退休金所得替代率回到112年水準。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12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表示,該法案是在12月28日生效,因該修正案並沒有追溯生效條文,因此生效日之後適用退休金維持112年水準,生效日之前則退休金則依舊法。

劉建忻、銓敘部長施能傑12日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立法院通過之警、消、公、教退休金改革法案之具體執行措施」專題報告。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質詢,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已修法通過,為何113年、114年已退休公教人員仍被扣退休金?為何不返還?劉建忻表示,關鍵在生效日,生效日之前適用舊法,生效日之後適用新法。

銓敘部書面報告表示,退撫法第37條、第38 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已於12月28日生效,因此,退休公務人員於法律生效「114 年12月28日以後」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依修正後規定,改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列112年1月1 日至112年12月31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至於法律生效「114年12月27日以前」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則仍應依原規定辦理。

劉建忻表示,因為退休金計算系統須重新修正,約須半年時間,之後才會發出審定函。他表示,系統修訂需要半年時間,是參考107年年改等經驗,並且給予同仁合理執行期間,不是故意拖延。

他表示,退撫法第37條、第38 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將使退撫基金提前用罄,考試院難以順遂推行使基金永續之憲定職掌,因此已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及暫時處分之聲請。他表示,聲請釋憲與退休金系統修正及重新審定,是兩件事,並同時進行,最後依釋憲結果執行。

依銓敘部規畫,114 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近18萬已退休公務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尚需重新審定,銓敘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因此在完成重新審定之前,暫先依原規定發給退休金,待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即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所得,再依規定辦理。

至於114 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將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列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至於每月退休(職)所得部分,亦須配合調整資訊系統始得計算,基於作業之一致性,故亦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計,再配合系統修下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對於考試院採取「生效日之前退休金計算適用舊法,生效日之後適用新法」之作法,翁曉玲批考試院曲解立法原意,立法原意是要適用所有退休公教人員,包括113年、114年退休公教人員,其退休所得替代率回復到112年水準。

對此,劉建忻表示,通過修正案並未有訂追溯日期,若要將113年、114年退休公教人員納入適用,應在條文中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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