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法 增訂遭免職公務員一年內不得任用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受免職處分的公務員,增訂一年內不得任用的規定,防杜被免職者有機會立即再擔任其他機關職務的漏洞,貫徹留優汰劣精神。
考試院晚間表示,今天院會中通過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得訂定共用編制表的法源依據;新增試用人員如有其他不適任情形且有具體事實,機關長官得依其實際試用情形,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並增訂試用人員在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他職系的限制。
修正重點也包括,增訂各機關首長自新職任命令發布之日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新增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考核法律受免職處分者,於一定期間後始得再任;增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在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明定未依期限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應予免職之規定。
考試院長黃榮村表示,為了提升用人機關的靈活彈性,有效回應部分機關的實際需要,考試院同意銓敘部所提的修正草案,讓機關在業務需要或情形特殊時,可以合併所屬的同層級、同類別的機關,訂定共用的編制表。
黃榮村說,這項草案也增訂機關對於有具體不適任事由的試用人員,應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的規範,以及受免職處分的公務人員一年內不得任用的規定,防杜被免職者有機會立即再任其他機關職務的漏洞。
黃榮村表示,修法後讓試用和考績制度的行使,更能貫徹「留優汰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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