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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師大女足抽血爭議 教部:確認霸凌且違反人體研究法 對3方行政裁罰

台師大女足案,教育部表示,確認違反人體研究法,情節重大,分別針對案內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台師大處以行政裁罰。圖/本報系資料照
台師大女足案,教育部表示,確認違反人體研究法,情節重大,分別針對案內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台師大處以行政裁罰。圖/本報系資料照

立法委員陳培瑜去年11月在立法院關心國科會運動科研計畫,踢爆台師大女足教練在寒暑假期間要求選手配合教練與教練友好教授進行相關實驗長達數年,學生若不配合抽血,就威脅扣留畢業學分。教育部表示,確認違反人體研究法,情節重大,分別針對案內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台師大處以行政裁罰。

台師大最新聲明指出,完成調查結果,已解除教練職務,不得再帶領運動代表隊;抽血不符人體研究法等規定,已要求資料銷毀。

教育部表示,本案學生於參與研究過程中,疑因教練要求配合研究並施加壓力,涉有校園霸凌情節。學校於113年11月29日完成校安通報,並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啟動調查程序,提供學生申訴、霸凌調查、性平諮詢與心理輔導等協助資源。

教育部表示,調查期間因案情複雜延長一個月,最終經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審議認定,涉案教師對學生確有霸凌行為,建議學校予以解聘2年處分,後續已由學校教評會接續辦理中,校方做成決議後應報教育部備查,教育部並將依《教師法》第26條第4項規定持續關注並監督其審議情形,若有未依規定審議或處理不當之虞,將依法要求退回重審,並視情節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教育部說明,解聘後若要復職,必須重新經過三級教評會的流程審議,且完成解聘後,要通報不適任資料庫,要被管制一定年限,以本案為例,就要管制2年,學校要進用時都查詢得到,於2年管制期滿後解除。

教育部表示,有關台灣師範大學教師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經該校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調查確有違反人體研究法,經114年5月19日召開大專校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會議決議,台師大及其審查會未就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善盡監督及查核,確認違反本法第16條、第17條等規定,爰依本法第23條至第25條規定,認定屬情節重大,分別針對案內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台師大處以行政裁罰,另命台師大於114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新案審查,並於3個月內限期改善書面報告函報本部,本部會視其改善情形決定得否恢復受理新案。

台師大表示,有關解聘部分,目前仍在審議中。至於機制檢討報告,尚未提報至教育部,目前已公告因應措施,有新案審查需求的師生,可轉送政治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或輔仁大學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

國科會表示,有關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執行「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傷害及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計畫涉及違反研究倫理一案,已函請台師大調查處理及補充說明,並召開3 次專案小組會議討論。

國科會表示,本案依法由教育部查處認定及裁罰處置,將配合教育部裁處結果辦理。另外將依照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台師大 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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