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大學在訴願公告前還學生畢業證書 教育部回應了

國立東華大學前學生會會長許冠澤,因抗議東華對學生機車違停規定,刻意不繳清罰款,遭校方以未完成離校手續為由,拒絕給予畢業證書。學生向教育部提訴願,原定訴願結果本月出爐,東華大學在教育部訴願會裁定前收手,日前發公文要許冠澤盡速返校領取學士學位證書。教育部表示,有關民眾訴願,仍將於完成訴願審議後回復訴願者訴願結果。
許冠澤在臉書坦言「五味雜陳」,東華選擇在「訴願結果公告前夕」才讓步,理由是東華知道自己理虧、敗訴的機率極高。這紙公文證明學生即使不辦理離校手續,完成畢業條件就應該拿到畢業證書。他也呼籲東華與全台灣所有大學畢業生,只要達到「學位授予法」所要求的畢業條件,不用辦理離校手續就應該去領畢業證書,學校拒絕就走行政救濟,大家自己的權利要靠自己保障。
教育部則表示,依「學位授予法」第5條規定,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即由大學授予學士學位。另參照釋字第563號解釋,大學為確保學位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資格條件,但這項資格條件須與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有適切關連。
東華大學前學生會長許冠澤等3名學生「以身試法」,卻落得領無畢業證書的下場。教育部表示,學生如未完備校內離校手續,衍生財產管理或其他權利義務關係爭議,學校站在教育單位立場,應優先採輔導或導正方式,經輔導或導正無效後,學校才能依相關法令求償或採取其他必要作為,以維護校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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