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爭議監院二度糾正 教部:適法監督沒有違憲

針對監察院今天二度糾正教育部,教育部次長姚立德表示,將等正式收到公函全文後,對外正式回應。他指出,針對監察院認為教育部未核定台大校長是逾越憲法的監督適法性,教育部表示尊重,但他也強調,教育部絕對沒有違反憲法162條,對大學所做適法性監督,都是爰以適當的法條。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今年1月選出管中閔教授為新校長,然教育部認定遴選過程有疑慮而決定不予聘任。監察委員高涌誠、張武修等人今年8月糾正教育部,指教育部處理與台大與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雙重標準。監委包宗和等人另通案調查大學校長遴選爭議,下午再度糾正教育部,認為教育部適用法條嚴重不一,有違大學自治精神。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迄今未解,監察委員包宗和與仉桂美針對台大校長遴選過程中,遴選委員會與教育部的角色為何,以及行政權是否介入大學自治等,進行調查後確定通過糾正,主張教育部逾越憲法第162條適法性監督範圍,嚴重斲傷政府信譽及大學自治精神。與會監委指出,調查結果認為大學並非行政機關,大學校長的遴選屬於大學人事自治權。
姚立德對此表示,針對監察院的修正,教育部將等正式收到公函全文後,對外正式回應。他就目前看到的簡短資料回應指出,對於大學自治的範圍,即大學法第9條規範,教育部對大學校長遴選的聘任歸屬問題,教育部與監察院的法律的見解不同,但會尊重監察院。
另外,關於國立大學校長遴選部分,教育部目前訂有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監察院認為規範不完全,教育主張爰以行政程序法,但監察院認為只能限縮在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這部分也是雙方對法律的見解不同,教育部會尊重監察院的所做糾正,等看到正式公文後再做回應。
姚立德說,目前教育部所訂立的法規看來有不完備之處,若大學法需要修正,教育部會盡快修正並公布,不過他也強調,教育部絕對沒有違反憲法第162條,對大學所做適法性監督,都是爰以適當的法條,也許或有見解之不同,為此教育部之後會向監察院做完整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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