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教師涉體罰遲未解聘 糾正日新國中與南投縣府
監察院表示,南投縣日新國中黃姓教師涉體罰及校園性別案件,經調查屬實決議解聘。但校方未在調查期間依法審酌停聘,南投縣政府也屢以程序疑義退回解聘案,至今仍未解聘,侵害受害學生權益,因此糾正日新國中及南投縣政府。
監察委員葉大華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日新國中校事會議民國113年調查認定黃師涉使用工具打學生、責令學生做特定身體動作,期間長達2年,甚至將某生打到跪地求饒,情節重大,因此113年8月經日新國中教評會決議依教師法規定核予解聘,且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葉大華說,但日新國中報請南投縣政府審議過程中,衍生出日新國中教師會未正常運作,而導致教評會的教師會代表不適格的疑義,因此遭南投縣政府連續3次將解聘案退回校方重新審酌,但這是南投縣社會及勞動局長期疏於主動、定期查核人民團體會務運作狀態、未善盡監督義務導致。
葉大華表示,南投縣政府為解決相關爭議,竟擱置此解聘案,導致黃師至今仍處於暫時停聘、支領半薪狀態,未能落實解聘程序,且日新國中於調查期間僅核予黃師事假,未及時評估體罰情節重大依法暫時停聘以維護學生權益,南投縣政府及日新國中已嚴重斲傷政府公信力,難辭其咎。
葉大華表示,本案遭南投縣政府多次退回原因,也包括黃師違失行為同時涉及教師法關於「體罰」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不同解聘事由,教育部未能提供處理同一教師違失行為涉多重解聘事由的明確指導原則,也未建立教師會適法性爭議的跨部會協調及處理原則,使學校無所依循,容有不當。
葉大華說,另外,南投縣政府對於學校教師會有輔導及監督責任,但縣府社會及勞動局督管人力僅2人,須督管轄內1600多個人民團體會務運作,確實有困境,應由南投縣政府正視,以避免類似本案間接造成的程序爭議再度發生。
葉大華另查出,日新國中蕭姓校長於調查處理期間,竟在教評會正式決議程序外,透過LINE群組公開發表「校長的信」,又私訊某校外調查委員表達「慎思評估可否將懲處建議解聘1年改為終局停聘3年」等,意圖影響相關人員對黃師處置,應予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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