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言語、肢體挑釁2年…丟球拍打中同學頭 法官認定校園霸凌

台南有名男國中生2年來遭同學以彌勒佛嘲笑其身材,或故意碰撞、推擠且以言語、肢體挑釁,前年初上體育課還丟羽球拍,打中其頭部鮮血直流,校方認定該同學有霸凌行為外,心理醫師建議他轉換班級避免霸凌持續,經提告求償後,法官認同學及其家長須連帶賠8萬5000多元。
他說,前年1月3日約上午10時在上體育課,接近下課時,對方蹲下撿拾地上的羽球,準備要下課,從球網另一側將羽球拍丟向他,打中頭部,當場鮮血直流,他由同學陪同前往保健中心處理傷口及包紮後,再由母親帶他診所就診。該案經少年法庭裁定認對方有過失傷害之責。
他也說,若在走廊或教室遇到對方,經常會故意碰撞、推擠他;且以肢體挑釁動作、言語嘲笑等方式,持續對他霸凌,甚至用水槍射到他,且推阻教室的門不讓他進入教室,多次故意推其他學生去撞其桌椅,致他物品掉落;有同學不小心撞到其桌椅時,「你不要撞到他的桌椅喔,不然他會告你。」他當面揶揄說。
該同學及律師抗辯,叫「彌勒佛」並無貶抑之意,且對方多次聲請傳喚同班同學到庭作證,對他提告之事,全班皆知外,學校處理小組未調查對方是否因其行為而遭同學排擠,也未調查其人際關係。同時,對方接受心理諮商原因眾多,應舉證證明其接受心理諮商治療及請病假與其行為有因果關係,否則沒理由請求諮商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台南簡易庭指出,案經校園霸凌處理小組認定有霸凌行為外,被告會以言語嘲諷或攻擊他,且在學校會當著其他同學的面一再叫他彌勒佛,也會碰撞、推擠、阻擋或嘲笑他,已讓當事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
又於前年初遭對方羽球拍擊中頭部,經向警方報案,藉於法律途徑行使自身權利,回到學校上課,卻須面對同學提防他,抑或說:「講說小心一點,他媽媽會告人」,已使當事人陷於難堪境地非善意情形。
法官認為,長達2年期間,因學生團體成員固定、社交人際關係是連續發展,恐將累積而造成同儕間對當事人敵意環境,此非一般中學就學階段青少年心理足以承受或調適。衡量被告對當事人造成的身心傷害,應賠其醫療費與慰撫金共8萬5420元,又因被告未滿18歲,父母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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