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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某國小生疑遭霸凌揮頭掐頸 法院判賠精神慰撫金5萬

新竹市某國小發生一起疑似霸凌事件,一位國小生被同班同學揮擊頭部,掐住頸部,造成他受傷且有情緒障礙徵狀,經家長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20萬,法院判決同學應賠5萬元,父母負連帶賠償責任。
被害國小生家長指出,去年4月18日孩子與另一名同學於走廊上嬉戲,不慎以手碰到這名同學衣服,導致其心生不滿,隨即孩子遭徒手揮擊頭、頸部,並被掐住頸部,導致臉部挫傷、頸部掐傷,且情緒久久無法平復,有情緒障礙等徵狀。
被害國小生家長控訴,傷害行為已不只一次,且實施霸凌後更胡亂栽贓、辯稱孩子有性騷擾行為,所受痛苦實難言喻,要求霸凌同學與其父母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
對此,同學辯稱,當時在教室外走廊被他觸摸胸部數次,為了保護自己身體,才會出手反推,不小心造成他人受傷,並非故意傷害,聲明請求駁回訴訟。
法官根據校方提供本件衝突事件紀錄,被害國小生說法為下課與同學靠在一起聊天,同學經過就拍打他左肩,他感到不舒服亦拍打回去,同學之後就直接用手抓住他脖子,他臉上及脖子皆有指甲印痕。
法官調查,傷勢照片與診斷結果,被害國小生頸部及臉部確均有傷勢,此被徒手毆打,而非單純被推開。此外,校方紀錄顯示出手的學生與在旁同學說法,被害國小生先碰到同學胸部,同學質疑「幹嘛碰我胸部?」當時被害國小生否認,而在旁同學有看到其情況,這名同學出手後,還向對方說「不要再碰我了。」之後被害國小生在教室摔椅子,喊著「你滿12歲我要告你等語」。
法官認為,性騷擾行為是否成立仍有疑問,雙方在行為結束,產生爭執時才動手,且即使有觸碰胸部,也只是引發衝突的原因,與損害結果無直接關聯,因此不採信被告的說法。判決應付給被害國小生精神慰撫金5萬元,父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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