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投訴!台南某國小以班級決議逼捐義賣所得 校方:未強迫

台南市某國小家長投訴學校3月29日將舉辦愛心義賣,老師發給通知單及家長同意書,二個選項是依照全班決議,義賣所得捐給學校教育儲蓄專戶,二是親自去賣並保管所得,家長不滿「全校性活動卻排擠學生」,且以全班決議脅迫學生遵從涉及強制罪。校方表示是行之有年的活動,並沒有強迫;教育局也說立意都是良善的,學校作法應多向家長溝通。
該家長表示,以往學校是舉辦跳蚤市場,孩子將玩具拿去賣後會將所得拿回,去年沒拿錢回家,孩子說都捐出去了,他了解後才知道變成愛心義賣,他提出質疑後,學校出具一張捐助「本校教育儲蓄專戶」2885元的收據。
但根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對於勸募有嚴格規定,該條例第12條規定:「學校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方式為之,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教師法第32法規定,教師負有輔導管教學生的義務,故國小學生為該勸募條例第12條中之職務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國小孩子對於老師的權威,誰敢反抗?學校利用愛心義賣名義,以一紙通知單強制將義賣活動所得,全部收歸學校教育儲蓄戶,是違法的行為。
他說,學校利用孩子的懵懂無知,未詳細解釋用途,僅以「愛心義賣」的名義,假民主式的表決,便將孩子心愛的玩具和愛物惜物的愛心,拍賣的所得,全部收為己有。很明顯違反上述條例,違反勸募不得有強迫性的原則。
其次,依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10條規定:「學校收受勸募所得金錢時,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然而學校開立的收據,捐款人是班級,「形同自己開給自己」,真正的捐款人不見了。日後捐款人如對捐款單位有意見或要求退回,便無憑無據,捐款人如想抵稅,也無憑據可以抵,違反稅法規定。
該家長表示,去年他提出質疑,國小學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學校僅憑一紙單方面的通知單,未得到父母的同意,就把義賣所得全部收走。有其他家長表示,可以選擇不參加,但學校適合舉辦一個富有排擠意味的全校性活動嗎?「不給錢給學校,就不要參加,這是一個為人師表該辦出來的活動嗎?」
他去年向教育部和教育局反應後,校方回復會「統一發下個別家長同意書,由家長與學生決定義賣金額用途,尊重每一位學生及家長」。今年是他索取老師才發給他活動單和通知單,但要家長勾選擇,一是尊重班級決議,將義賣所得全數捐贈學校教育儲蓄戶,一是將物品親自賣出後,所得自行保管。
「不捐出的學生就要親自販售」,家長說,這是將全校性的活動排擠特定學生,已涉及霸凌,也以班級決議,脅迫學生將義賣所得捐給學校,不排除提告導師及教務處刑法強制罪。
該校校長表示,這是學校行之多年,兒童節系列活動之一,目的是教育學生惜物及環保概念,家長前2年都有反映,都有向家長溝通,並沒有強迫學生,而是交由各班級學生討論,決定義賣所得如何運用,先前召開班親會,該學生的媽媽也有出席全程參與,會再向班級老師了解,並向家長再溝通說明。
台南市教育局長鄭新輝表示,跳蚤市場或愛心義賣都只是名稱,重要是活動的內涵,這是教導學生惜物愛物,珍惜資源,也發揮愛心,幫助弱勢,富有教育意義,學校要和家長溝通活動的目的性,尊重個別意見,更妥善處理,避免產生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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