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正納「冤案補償」 全教產:應回復獎金、地域加給

立法院今天稍早三讀通過《教師法》第25條修正案,教師經調查後未受解聘或停聘,並回復聘任者,可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樂見終於跨出了一直以來無法突破的第一步,但若調查不成立,則應恢復教師停聘調查期間,原有的整體權益。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確定納入冤案補償條款。若教師接受停聘調查,但調查顯示最終責任不歸屬於教師,後續除了補發停聘調查期間的本俸外,也會還予學術研究加給。
全教產理事長林蕙蓉表示,先要感謝立委的辛勞,跨出了歷年來一直無法突破的第一步,但本次修法仍未涵蓋所有保障。在於教師的薪資結構是由本薪、學術研究加給及職務加給、地域加給、獎金等組成,並依職務及工作分配有一般專任教師的補休、兼職行政特休假等,若遭學校停聘調查,也會影響考核獎金、年終獎金等權益事項。
林蕙蓉談到,如果案件經調查後不成立或不能歸責於教師,就應回復在停聘調查期間,教師原有的整體勞動條件與權益,且應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公發布日109年06月28日起溯及既往,回復所有冤案教師應有權益。
全教產表示,未來會持續推動教師待遇條例條文修法,希望能回復教師冤案損失,降低因濫訴所造成教育現場的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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