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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校園割頸命案 監院指未能及早預防中央地方應檢討

圖為監察院外觀。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陳正興攝影
圖為監察院外觀。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陳正興攝影

監察委員葉大華蘇麗瓊調查新北校園割頸案,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新北市政府未完整踐行少年事件處理法需保護性評估的立法精神,致未能及早預防少年曝險行為,中央各部會對少年偏差行為的處理及協調機制也尚待整合與落實,皆應檢討。

新北市國中學生在民國112年12月25日,遭同校學生持彈簧刀刺成重傷,送醫不治,新北地院少年法庭去年判處行凶少年9年有期徒刑、少女8年有期徒刑。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8日通過葉大華、蘇麗瓊的調查報告,要求新北市政府、行政院、司法院教育部及法務部檢討。

葉大華、蘇麗瓊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經調查,新北校園割頸案中行凶少年早有攜帶危險器械習慣,除案發當天在衝突前曾四處展示器械,卻無人通報,顯示校園防護網並未落實,甚至在111年也曾亮刀遭檢舉,但新北市警察局當時拘泥於法條文字,認為非「經常」攜帶,僅以違反社維法移送簡易庭,未依少事法將其列為「曝險少年」移送少年法院進行需保護性評估,忽略行兇少年處於觸法邊緣的風險。

監委指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作法,錯失早期介入輔導行兇少年的機會,應以此案為鑑,積極檢討改進。

少事法部分,監委說,為健全兒少曝險及偏差行為輔導體系,行政院應評估修正兒少權法,將兒少未觸法的曝險、偏差行為及少輔會的授權設置,回歸兒少權法予以規範。

監委提醒,行政院及司法院也有必要檢視各地方法院及地方政府實施偏行輔導辦法遭遇的困境,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強化警政、教育及社政跨網絡單位合作機制、明確主責單位權責、彈性調整少輔會開案評估角色,以及提供偏差行為的解釋及應處作為。

另外,偏行輔導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學校得知少年有偏差行為,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必要時得結合社政、衛生、警政、少輔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

監委指出,經調查,學校對外請求各機關、機構協助處理或建立共案合作機制,較缺乏相關經驗及可參考的運作模式,教育部應督同所屬機關研謀策進。

監委還說,為呼應兒童權利公約(CRC)處遇多元化意旨,少事法在108年增訂「過渡性教育措施」,但教育部直至此案發生後,才在今年訂定相關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各地方政府試辦推動過渡性教育措施,以因應司法少年返校前的轉銜,核有未當。

少事法112年依照釋憲意旨,新增少年事件應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機會,監委表示,此案是少事法修正後第一起社會矚目及重大少年刑事案件,此案承審法院雖指派另少年調查官協助被害人家屬,但法官對於如何操作被害人家屬的陳述權,尚無標準作業程序,司法院應積極強化及研訂相關被害人意見蒐集及程序參與操作指引。

司法院 監委 蘇麗瓊 教育部 葉大華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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