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全面清查私校職員勞權情況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

「私校編制內職員」勞動權益長期處於「非勞非教非公」狀態,引發相關人員憂心,監察院表示,對於私校職員未適用勞基法予以尊重,但負責督導的教育部未依108年決議全面清查,也未積極參採勞動部校園勞檢案例,歷來仍爭議不斷,罔顧職權,核有重大怠失,因此提案糾正。
監察委員賴鼎銘調查發現,勞基法為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私校編制內職員應否比照適用,尚無調整共識,予以尊重;但「私校編制內職員」之勞動權益規範長期處於「非勞非教非公」狀態,教育部依法應負督導權責。
賴鼎銘指出,以高教為例,教育部於108年抽樣調查18所私校,查有非依個別職員待遇標準支領加班費、特別休假日數偏低等相關違失,因此同年會商決議全面盤點,並對照勞基法相關規範,引導私校修正規章等作為;但如今超過6年,教育部雖稱已強化宣導及研提獎補助指標,卻仍未依權責通盤清查、積極監督改善;就實務案例中,也不乏積欠工資等相關權益損害情形,實罔顧主管機關職權,核有重大怠失。
賴鼎銘還說,「私校編制外職員」自103年8月起已適用勞基法,勞動部及所轄依法於111至113年進行公私立大專校院勞檢共223場次,經查違反勞基法並處罰鍰共計53場次(90項次違失),金額計約213萬元;近4年私立大專校院大量解僱件數10件、總計通報人數已達377人,整體私校退場衝擊已可預期,惟結構性問題長期未解,再再顯示校園勞動權益實屬不利,教育部應盡速通盤會同勞動部檢討解決。
監察院表示,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0月16日通過賴鼎銘所提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文,糾正教育部。另外,華語教師之勞基法權益迄未落實、整體私校勞動權益有待改善,監察院也促請教育部會同勞動部確實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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