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勘誤」教師解聘辦法 全教總批:偷渡「修法」便宜行事
教育部今年4月針對教師的解聘辦法、校園霸凌防治準則進行修法,後續於9月以函勘誤3條的條文內容,全教總今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其中第58條的「勘誤」內容,是變更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涉及複數身分識的調查程序,涉及程序事項變更,可說是以「勘誤」偷渡「修法」。
教育部在今年4月17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後續又在9月3日以函周知各相關主管機關,勘誤該辦法第9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內容。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檢視該3項條文,除了第9條項次誤植、第62條第2項缺漏一個「日」字,第58條的「勘誤」內容,是變更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涉及複數身分時的調查程序,已是程序事項變更,以「勘誤」方式處理明顯不符法制程序。
全教總法務中心執行長林金財指出,解聘辦法是教師法授權的子法,行政程序法第154到157條,對此都有程序上的規定,無論是訂定或修正都要按程序來走。
本次「勘誤」的第58條,勘誤後的文字為:「行為人同時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併案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調查,調查報告完成後,對學生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處理。」林金財表示,這項條文原是明定若校園霸凌事件為「複數行為人」,即行為人同時包括校長、教職員工或學生時的事件調查程序,結果勘誤後把「校長」兩字刪除,這已經涉及程序變更,應循行政程序法做修正。
侯俊良表示,新修解聘辦法仍有爭議,如調查工作應有學校現場人員參與,以及外聘調查員全由律師擔任。此刻教育部又便宜行事,以「勘誤」偷渡「修法」,未能遵守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命令的修正,有明顯的行政疏失。全教總要求教育部按規定踐行法規命令修正程序,並應再度檢視前已發布修正之解聘辦法,在教育現場是否仍有窒礙難行或有偏頗之虞之處,併同辦理辦法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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