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採計 憲法法庭判教育部辦法、新北市規定違憲
曾擔任華僑高中、石碇高中代理教師的張凱翔,2017年獲中和高中聘任為代理教師,但因中和高中不採計先前他任教2年的年資,依他碩士學歷敘定薪級為24級245薪點。張申訴遭駁,提行政訴訟也敗訴,他主張教師法第35條第2項等規定牴觸憲法及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憲法法庭今判教師法合憲,但教育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新北市政府2011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的「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部分違憲,1年內失效。
憲法法庭指教育為百年大計,攸關整體國民素質及國家未來發展,教育制度的設計,除減輕中央或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之公益考量外,亦應衡酌其他憲法上重要公益。
張凱翔主張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1條規定,適用對象並無「編制內人員」的限制,教育部2016年4月1日函雖表示教師待遇條例第5條規定的代理教師非該條例適用對象,但釋字第707號解釋既未表示敘薪辦法僅限「編制內教師」部分違憲,可推定教師待遇條例第5條及教育部的函未將代理教師納入條例適用範圍,不符解釋意旨。
張認為教師待遇條例的規定有重大瑕疵,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而代理教師待遇以命令規範,也違反公共利益及法律保留原則。另外,張指代理教師的待遇不屬於給付行政措施,無法以不同地區的財政有不同標準,差別待遇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新北市政府認為代理教師的身分、資格、勤務目的與工作性質,與專任教師有顯著差異,提敘與相關敘薪爭議,全國代理教師「歷年來」似乎只有張凱翔提出救濟並窮盡一切程序。新北市府還說,除已判決確定的行政訴訟外,還有多案纏訟,張也在行政救濟過程中對多位教育人員提出刑事告訴。張凱翔反指大多數代理教師不敢提出救濟程序,是因為擔心下一年拿不到聘書,但沒人提出救濟不代表案件沒有違憲或侵害人權的問題。
教育部則表示,希望全國4千個高中以下的學校都享受穩定的師資,近年度因少子化,如都是正式教師,處理難度較高;另外因有些課程因新時代的要求下,師資較多元、彈性,因此國中留8%、高中留15%的代理教師以解決課程需要。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教師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未違反授權明確性,合憲;但教育部2014年8月18日修正發布的「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新北市政府2011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的「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0點第1項「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違反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憲法法庭認為依我國代理教師制度演變,現行合格代理教師制度,已逐漸由初始的暫時性,轉變為常態性替代專任教師工作的性質。由現行教育實務層面言,合格代理教師所承擔的教學責任及行政工作,與專任教師或已不易區隔,合格代理教師於職前年資提敘之面向,應獲與專任教師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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