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2歲童疑遭教保員「雙腳夾頭」滿身勒痕 教育局:已停職

台中一名2歲男童8月初到太平一家幼兒園就讀,未料才上學10天,家長竟發現手臂、背部有瘀青,經調閱幼兒園監視器,發現是教保員用雙腳夾住兒子頭部造成,氣得立刻辦理退學,並向市府通報。教育局經初步檢視影像紀錄,認為教保員疑有施力不當及情緒控管不佳,園方昨日將該教保員停職。
家長說,8月10日下午接兒子回家時,發現兒子手臂、背部都出現瘀青,立刻到幼兒園要求看監視器,才發現是一名郭姓教保員,竟用雙腳夾住兒子的頭部,兒子多次想掙扎離開,都被教保員猛力拉回,前後有8、9次。教育局曾向園方了解,園方卻說因維修並更換新的機器,11日以前拍攝的檔案毀損,讓他質疑「哪有這麼巧?」
教育局指出,此案事發於8月10日下午,幼兒園反映因幼生哭鬧一直離開座位,班上郭姓教保員擔心其他孩子被碰撞,而將該名哭鬧的幼生拉至身邊,並用雙腳固定,但因用力過猛而致幼生手臂及背部有抓痕。
園方在8月10日晚上9時20分向教育局進行通報校安,8月11日教育局也收到1999話務中心通報此案,隨即請園方提交查處報告書,並調閱該時段監視影像紀錄;經初步檢視監視器畫面,教保員疑有施力不當及情緒控管不佳等情事,園方昨天將該名教保員停職。
教育局表示,依規園方應保留與調查案件相關的錄影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園方以監視器運作異常等由致影像遺失,使教育局無法了解案情全貌,疑有規避檢查之嫌,依幼照法規避檢查應處負責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教育局強調,全案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加速查處中,如調查確有不當對待情事且情節重大,將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處罰行爲人6萬至60萬元罰緩,並通報1至4年或終身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任職;而幼兒園也將依同條例第46條規定,處負責人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幼兒園得減招、停招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處分。
幼兒園說,當天是在看影片,因男童哭鬧,教保員為避免他頭部碰撞地板,才會多次將幼童拉回來,至於監視器影像不見,一切配合市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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