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出書批監察院「卡管」 監委千字文反擊:悖離事實

台大前校長管中閔出書指控監察院「卡管」干預大學自治。當初調查「台大校長遴選案」及「其擔任國發會主委期間違法兼職案」的監委高涌誠、王幼玲、蔡崇義發布新聞稿,反批管中閔新書嚴重背離事實,希望以正視聽。
監委表示,監察委員依據憲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管中閔於2018年1月5日經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會選為該校新任校長後,即經媒體披露,管擔任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然而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卻同時為該次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引發外界對該次選舉公正性之質疑。
監委說,媒體後來更進一步追查發現,管雖兼任上開台哥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卻未依法事先陳報台大核准,且甚至還傳出其另在大陸多所學校(如廈門大學)違法兼職、兼課之情事,讓各界對新任台大校長當選人之誠信與適任性多所批評。
監委說,經民眾到院陳情,監察院針對該次遴選過程所產生之爭議立案調查,最終做成調查報告,要求教育部及台大針對本次遴選過程所發現的制度缺失,包括兼職事先奉准機制之落實、合理學術回饋金之訂定、遴選委員迴避機制、與資訊揭露等節,檢討改善。調查意見重點側重在整體制度之改善,對該次校長遴選結果之合法性仍由主管機關教育部依權責判斷,監察院並未置喙,所謂「卡管」及干預大學自治之指摘,顯然與事實嚴重不符。
監委說,管中閔就任台大校長後,因擔任國發會主委期間,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之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以獲取年約新臺幣65萬元之兼職報酬之情事,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致經監察院彈劾,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公開審理,及完整之言詞辯論程序後,始決議核予申誡之處分,非監察院所能單獨決斷。
監委說,監察院調查過程中,曾就各界相關建議或關心事項,發過4次新聞稿說明或澄清,顯示處理該案之慎重。相對而言,管中閔針對查察院依法二次通知其到院說明,不但多次以「眼睛痛」等理由推託不到,甚至還在翌日到嘉義跑選舉行程,其規避調查程序之輕慢態度昭然若揭。
監委說,管早在1999年8月31日起即擔任中研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並於2001年8月10日起出任該所所長,而成為「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人員。又由於民眾陳情內容,檢舉管擔任公職及教職期間,相關兼職涉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情事,監察院為釐清相關爭議,依法調取相關期間之資料。相關作為,是監察院調查公務員違法兼職案件之常規作法,並非特別針對管中閔,亦併此澄清,避免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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