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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靠論文取得陸博士 我不採認
教育部正式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於第九條學歷「不予採認」狀況新增數個樣態,如中國大陸學校若未經教育部核定,便在台灣設立分校或分部,在台招生授予的學位將不予採認。此外,若學生未註冊和入學,僅靠論文著作就取得的大陸學位也同樣不獲採認。
教育部表示,本次修正後新增,若台灣學生就讀於名冊中核可的大學,但未經註冊入學和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即便陸方授予學位,台灣也不予採認。
此外,近年受到疫情影響或便民考量,世界各地教育狀況均出現變化。過去原規定,大陸地區學校若以函授或遠距教學取得學歷均不採認,這次也修法放寬遠距教學取得的學位可獲採認,但仍設立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二分之一限制。
本次採認辦法修正也新增,若大陸學校未經教育部核定,就在台灣設立分校、分部、學位專班或委託機構在台招生授課,即便課程結束後大陸學校授予學歷,但台灣教育部不予採認。
此外,近年大陸學校名譽、榮譽博士頭銜浮濫發放,教育部表示,由於榮譽學位不屬於正規學位,這次修法也一同將大陸授予的榮譽、名譽博士列為不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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