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盼修法校長遴選納學生代表 教育部持保留態度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審議大學法修正案,立委提案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應納入學生、教師、行政人員代表,教育部則表示,在現行法律規範下,各校已經可以審酌實務狀況經校內程序決定,並明定於規章中。教育部支持師生參與校長遴選,但應保有一定彈性。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議大學法相關修正案,民主進步黨籍賴品妤、范雲、張廖萬堅等17人,提案修改第9條,盼校長遴選委員會納入學生、教師、行政人員代表,私校遴選委員會由董事會改由校務會議組織等。
教育部提出的書面報告表示,現行第9條對於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籌組規定,是就遴委會各類成員,如學校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社會公正人士、主管機關遴派代表進行原則性規範。並於「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遴委會成員學校代表應包括教師,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育部指出,現行法規下,各校已可衡酌實務狀況,經校內程序決定後,在校長遴選規章中納入學生等各種身分類別代表。
對於修法方向,教育部支持師生參與遴選,但修法仍持保留態度,建議仍應保有一定彈性運作空間。
另外,立委也提案希望私立大學遴委會組織權由董事會交給校務組織。教育部則指出,現行法規下,私校的遴選辦法需經校務會議通過,再送董事會。董事會需負責籌措財務、負辦學成敗的責任。校長執行董事會的決議,董事會則需尊重校長校務職權,同樣對修法持保留態度。
教育部長潘文忠於被質詢時指出,預計7月時完成統籌並提出修法規畫,屆時希望擬定教育部版本草案,提至院會後再送到大院審議,希望在今年底可送至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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