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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大學校長遴選納學生代表 教部盼保留彈性
立法院今天審議「大學法」修正案,多名立委提案將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納入學生代表。教育部認為,現行法規已容許各校經內部程序設置相關代表,建議保有一定彈性運作空間。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議「大學法」相關修正案,民主進步黨籍賴品妤、范雲、張廖萬堅等立委分別提案修改第9條,明訂校長遴選委員會須納入學生、教師、行政人員代表。
教育部提供的書面報告表達支持師生參與遴委會的立場,但也提到各大學規模、校務運作情況迥異,現行法規只對遴委會各類成員(學校代表、校友代表、社會公正人士、主管機關遴派代表)進行原則性規範。
教育部指出,現行法規下,各校已可衡酌實務狀況,經由校內程序決定後,在校內的遴選規章中,納入學生等各種身分類別的代表。對於立委提案修法方向,教育部持保留態度,建議應保有大學一定彈性運作空間。
另外,多名立委也提案,希望私立大學的遴委會由原本的董事會組織,改由校務會議組織。
教育部則在書面報告中指出,現行法規下,私校的遴選辦法須經校務會議通過,才再送董事會。且董事會須負責籌措財務,負辦學成敗之責,校長須執行董事會的決議,董事會則須尊重校長綜理校務職權,同樣對修法持保留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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