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私校退場條例」賸餘財產將充公

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私校退場議題受討論。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明定被列為專輔學校後,辦理100萬元以上的工程、動產的處分及設定負擔,應經教育部同意,避免校方惡意脫產;並規定在學校退場後,賸餘財產將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不動產則歸屬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形同「校產充公」。
這次私校退場條例中,也設立預警機制,防止學校惡意脫產、強迫學生轉學。三讀條文規定,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教育部應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機制,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用以安置學生、墊付教職員工保險、退休或資遣所需費用等;教育部、直轄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專輔學校的認定等相關事項,審議會成員包括學校法人、教師、學生代表等。
三讀條文指出,學校最近一學年度全校50%以上系、所等師資質量不符法規所定基準,以及私立高中的合格教師比率未達50%等狀況,將被列為預警學校;令限期改善後,若次學年度檢核結果仍未過,經審議會認定,應公告為專案輔導學校;此外,有3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2次以上等情事,也會被列入專輔學校。
為避免學校惡意脫產,三讀條文指出,專輔學校辦理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的工程、財物、勞務採購、融資、動產的處分及設定負擔,應報經教育部同意使得動支,必要時,教育部得委託機構辦理專案輔導學校財務監控事宜;另為嚴格把關教學品質,規定教育部得協調其他學校協助專輔學校開班授課,校方也不得強迫學生轉學,且不得招收外籍生、碩博士班學生。
三讀條文規定,若專輔學校2年屆期未改善,顯示學校已無力改善財務或教學品質等問題,教育部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的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在專案輔導學校停辦2個月內,學校法人應報請教育部核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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