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中小學教師甄選 教部明定利益迴避規範

為落實公立中小學教師甄選的公平公正,教育部明定教評會、口試等委員的利益迴避規範,當口試、試教的評分過高、過低或變更時,評分委員也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為落實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讓公立高中以下學校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教育部訂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並於去年底公布且即日起生效,而公立幼兒園教師甄選也準用此要點規定。
教育部表示,各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
各校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兩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
教育部指出,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應確實保密,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應依規定迴避;前項委員如擔任校內報名甄選實習教師的實習輔導教師或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均屬應迴避的情形,不得擔任命題、評分工作。
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時,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並應建立明確的評分基準及紀錄,而口試、試教的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各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通知應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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