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退場條例刪財產信託條款 教育部曝原因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早召開記者會,痛批行政院日前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與教育部半年前的版本,至少存有3大落差,無助校產歸公,恐是內神通外鬼的產物。對此,教育部強調,現行私校法就給各校有改制、合併、改辦等權益,退場條例並無任何放寬,若各方團體有補充修正意見,可在立法院審議過程提出討論,也盼儘速完成立法,確保私校退場時權益保障及校產公共性。
教團表示,政院版退場條例與教育部版本「唱雙簧」,根據教育部退場條例,學校一被列為專案輔導,財產要信託,也要加派公益董事,且不能改制合併或改辦轉型。但政院版本卻刪除財產信託條款,刪除公益董事,還允許私校合併改制或改辦。
針對財產信託條款,教育部對此表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學校法人就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需經董事會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現行規定已可避免校產遭任意處分,學校若要辦理不動產變更,也會和地政機關落實控管,達成監控校產立意,才刪除將不動產信託給銀行的規定。
至於公益董事消失,教育部表示,當學校被列入專案輔導名單,依退場條例草案第12條,明定專案輔導學校需由主管機關加派該校專任教職員最多3人擔任學校法人董事,及社會公正人士1人擔任監察人,與原草案規畫的公益董事2人至4人及公益監察人1人立法目的一致。且退場條例草案第14條明定,若學校停招,為確保校務正常運作及校產公共性,重新組織董事會,並引進外部公正人士,加上原有董事及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共同組成董事會。
教團憂心開放讓私校轉型改辦或改制,恐大開私校經營者的圖利之門。教育部則指出, 現行「私立學校法」賦予學校轉型或改辦的法源,學校可辦理轉型或改辦,退場條例明文訂定三年改善期限,防堵學校拖延退場期程,並無任何放寬。
教育部表示,退場條例重點在於明確規範專輔學校未於三年改善期間內,完成改制、合併或改辦,就必須依退場條例草案規定,由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並由新任董事會辦理法人解散清算事宜,賸餘財產僅得捐贈退場基金、地方政府、中央機關及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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