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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退場條例今研商 教團:教師權益應比照勞基法

教育部日前預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今舉行研商會議。全國私校工會表示,私校退場分兩類,但草案只規範被動受主管機關輔導而命停招停辦的學校,恐讓主動停招停辦學校之教師權益受損。全教總則表示,私校退場恐需面臨都市土地使用規畫、稅務或教職員工勞權等,建議草案明定跨部會協調制度。
全國私校工會理事長尤榮輝說,私校退場可分為學校主動停招停辦,以及被動受主管機關輔導而命停招停辦兩類,但這項草案看似只規範後者而忽略前者。主動提出停招停辦學校,其校產是否信託、是否加派公益董事及監察人,是否重組董事會,學校法人的解散與清算,以及剩餘財產歸屬的決定,有必要加以不同規範。
他表示,草案第16條規定退場學校加發資遣會離退慰助金,也只適用後者非前者。另建議政府至少比照勞基法,建立如解雇期預告、有薪謀職假、失業給付、以及補助職業訓練制度。也建議政府早日實施私校公保及勞保年資銜接,更能保障教職員退休權益。
全教總也建議完整保障教職員工勞動權益,並指教育部應會同勞動部針對輔導創業、轉業與融資貸款等事項,訂定相關實施計畫,並提供教職員工適用勞動事件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規範的指引,對教職員工與學生在程序中的參與權,也應訂定明確的規範。
針對這項草案,全教總說,本次草案適用範圍從私立大專校院擴增至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兩者不論在學校經營、校務發展與財務制度上都不盡相同,相關預警制度的建立應該更細膩。目前的草案太過鬆散,有必要更進一步細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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